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省政府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和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文件(以下统称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斤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l、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未明确的各部门自行扩大的审批事项,应子以取消;
2、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核准、备案
3、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应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批,超规定范围和内容的审批部分应予以取消。
(二)对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文件等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进行情况。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l、凡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币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2、已经不适当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对直接面对企业、基层、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地市(或区县)审批;
4、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以一个部门为主进行审批。
(三)对中央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属于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
1、这次机构改革中明确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承担的审批事项,取消政府部门审批有的可改为备易
2、由多个部门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调整为一个部门审批。
(四)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经过以上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审批事项,由各部门于八月五日前报省机改办由省机改办对审批依据、权限、程序、时限等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