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的领导  促进协同高效  开创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时间: 2020-05-18 08:44 来源: 旬邑县委编办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把《条例》精神内涵化为工作遵循,把《条例》规定作为工作标尺,领会实质,认真践行,以《条例》助推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强化党的领导,激发工作动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条例》阐释机构编制工作原则时开宗明义规定: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并以此为主线,把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核心要义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纵观中华民族百年奋斗史,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从民族独立、民主建国、锐意改革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用短短数十年走过西方国家两三百年历程,用实践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英明与正确。认真学习贯彻《条例》,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全方位向党中央看齐,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如此方能广泛凝聚追赶超越的正能量。以旬邑为例,县委、县政府始终与中央、省委、市委在机构改革工作上同心同向、同频共振,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组建旬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涉及行政许可的15个部门承担的165项行政审批事项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督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开展人员、资产、信息档案划转等工作,促进了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快速推进。2019年4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挂牌成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添了动力。

二、坚守程序正义,规范工作流程。“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建设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问题,而机构编制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程序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对此,《条例》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四个关键环节——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作出明确规定,为构建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流程通畅的组织编制工作流程提供了范本。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坚守程序正义,各级编办对此应负起不容推卸的责任。一是科学参谋动议。《条例》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对相关前置性条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对此,各级编办在提请编委会组织学习相关要求的同时,可以依据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规定,对不符合动议要求的刚性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为各级党委(党组)科学提出动议提供参考。二是从严调研论证。论证工作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动议的落实实施,关乎机构编制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此,各级编办必须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将调研论证、条件审查作为论证的生命线,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得出的结论科学、论据充分,为党委(党组)决策提供详实依据。三是跟踪问效实施。实施成效是检验机构编制调整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条例》规定:“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本目的在于及时掌握机构编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协同高效的组织机构。对此,我认为,编制部门应该主动介入,可通过调研、发放面向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调查问卷,从多个角度了解机构编制调整成效,分析存在问题,进而更好的作出优化和调整,让机构编制工作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严格监督问责,推动制度落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此前机构编制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空白,可谓正当其时。对于如何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条例》将监督问责单列一章,夯实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机构编制的主体责任,要求将机构编制工作的落实监督纳入多领域、多层次的巡察检查中去,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各项规定环环相扣,严谨细致。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关键保障在于强化监督问责的严肃性。对此,我认为,各级编办应将条例规定的“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再拓展、再细化,思考建立在调研论证相关部门机构编制问题工作中融入核查内容,以及立足本行政区域,建立划区域、划部门开展轮流核查制度,让机构编制核查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严格落实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