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效益

时间: 2020-05-18 08:40 来源: 石泉县委编办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作为基层机构编制工作者,我认为“通知”的这一要求是非常及时的。根据我们山区小县机构编制情况,认为落实和明确镇、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推进《条例》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效益的有效途径,可有效改变目前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

现状——编少事多、编制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作为山区小县(人口20万以内),党政群机关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健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相对较少且编制数相对固定,当前又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镇各部门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编少事多的矛盾比较凸显,一些镇和部门由于职能职责增加多次提出增编要求,而作为县级编办即使采取各种措施,盘活编制资源,仍无法满足用编需求。就拿石泉县来说,本轮机构改革后,党政机构限额设置35个,县人大机关1个,县政协机关1个,群团机关8个,各类事业单位212个。就机关部门而言,除去政法专项编制,在重点保障纪委监委、人大、政协机关用编后,其他机关平均行政编制为7.67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而机关行政编制保持不变,行政编制就显得更为趋紧;就事业单位而言,除去教育、卫生等专技人员事业编制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平均事业编制为10.19名。编少事多局面的存在,作为基层机构编制部门,很难调和这一供需矛盾。

困惑——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与满足发展需要是一大难题。控编减编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在招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工作中第一道关口作用,严格落实控编减编相关工作要求,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盘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率,本着机构编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思路,全力保障了重点领域、重要工作用编,但如何处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基层机构编制工作者最大的困惑。《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基层机构编制工作者指明了方向。

破题——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有效破解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与满足发展需要的矛盾。《条例》明确了党委(党组)的具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改革、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出台,把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者层面,承担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应责任,而不再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旁观者”。

一是纠正了错误认识。《条例》出台前,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县编委的领导下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承担着招录(聘用)干部、调配干部把好第一道关口的责任。而镇和部门在遇到县委县政府交办临时性任务或上级部门增加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时,就以增加工作量为由向县编委要编,这就形成了镇和部门只顾伸手要编而不考虑本镇、部门是否有编的问题,也不考虑调动干部积极性多承担工作任务的问题,形成“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超不超编”是编制部门的事情的错误认识。《条例》出台后,作为管理者的党委(党组),这一错误认识将不再存在。

二是明确了办理程序。《条例》对用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对于镇、部门党委(党组)来说,在申请用编时,就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程序来申办,首先要考虑内部挖潜达效问题,要考虑是否合法合规合理问题,能挖潜和不合法合规合理的,镇、部门党委(党组)就不需要提出用编要求,做到不乱要。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按程序再行申报办理,有效避免了用编盲目性,做到合理提。

三是提升了管理水平。《条例》对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也进行了规范。对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来说,在办理机构编制事项时必须依据《条例》,看动议是否合规合理,看论证是否充分,做到依法管。在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发挥机构编制效益方面,对事业单位可采取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对机关可进行调研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管理,履职尽责到位的编制予以保留,反之可予以减编督促其迎头赶上,打破编制“一核定终身”,从而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进而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作为一名基层机构编制工作者,《条例》的出台无疑是给大家注射了一支“强心针”,让基层机构编制工作者有了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尚方宝剑”,工作起来底气更足了。《条例》中明确落实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工作主体责任,就更能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