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编办发〔2020〕185号

时间: 2020-12-29 17:35 来源: 省委编办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报告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机构编制报告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确立了工作机制,厘清了主体责任,明确了内容和要求,强化了监督与追责,进一步推动报告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工作纪律,切实增强机构编制报告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明确具体要求,着力提高报告工作的质量水平

《实施办法》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事项;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全面对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内容,精心统筹安排,总结工作经验做法,按时保质报送书面报告,着力提高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严明工作纪律,持续加强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机构编制部门、省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认真履职尽责,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报告内容客观真实、简明扼要,不得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要规范机构编制报告登记、查阅、利用等事项的管理,督促指导好本地本部门的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后续监管。省委编办将把机构编制报告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结合年度监督检查来进行检查核查,对漏报、虚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等行为,视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