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编委发〔2021〕14号)

时间: 2021-04-22 17:07 来源: 省委编办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省级各部门: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党和政府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检查工作的成效是衡量和检验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和机构编制部门整体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各级各部门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政策执行力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不断强化。但一些部门和市县仍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混编混岗、问题台账瞒报漏报、实名制系统管理不规范、“条条干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编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构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格局

(一)明确指导思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坚决保证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坚持基本原则。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监督放在首位,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防治并举、精准有效,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分类施策、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全程监督。坚持权责一致、分级管理、职责明晰。

(三)把握总体目标。监督检查工作要贯穿到机构编制管理的各个环节,以督促管、以查促效,有效扭转“轻督查、疏沟通、怕碰硬”的工作局面,切实解决监督检查“走过场”“两张皮”的现象,努力构建制度化、网格化监督检查格局,实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向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力的工作态势,促进我省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重点,提升监督检查工作新效能

(一)加强党管机构编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切实落实党委(党组)管理机构编制职责,确保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加强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确保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夯实基础。

(三)加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是否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切实推进职能部门依规全面履行职责。

(五)加强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编制报告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是否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是否存在瞒报、虚报、漏报及逾期不报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是否建立登记、查阅、利用等相关制度,有效维护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严肃性。

(六)加强“条条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各部门(单位)是否存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检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起草或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等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是否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机构编制部门是否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批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等,不断强化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七)加强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机构编制核查、举报受理等发现的问题,健全问题台账。重点检查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等,确保应改尽改,不留尾巴。

(八)加强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水平。

三、多措并举,创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模式

(一)依规开展内部督查。2021年6月底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完成本级机构编制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完善工作。主要从制定依据、遵循原则、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审查结果、审查责任和纪律要求等方面,对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进行规范。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变化的事项,均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单,审查意见单随文存档备查。未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事项,不得上会研究或发文批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审批与监督检查融合协作机制,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定化、规范化。 

(二)及时开展部门自查。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自查,如实填写机构编制问题台账并按时报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加大政策性超编消化力度,实现问题存量逐步减少,问题增量明显遏制。做好实有人员上下编工作,及时更新、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信息。

(三)积极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研判管辖范围内机构编制现状,每年确定2至3项重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列出具体时间表和任务清单。检查采取事前调研、事中督导、事后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追踪问效,完成销号,确保问题整改见实效。

(四)统筹开展联合督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可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发挥监督合力。检查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党委编办。

(五)适时开展评估督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制定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标准。在被评估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材料调阅、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数据分析、专家论证、管理服务对象助评、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参评等方式,对被评估部门(单位)机构运行、履职效能和编制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职能弱化或编制使用效益不高的部门(单位),应当相应核减或调整其机构编制;对长期沉淀的机构编制撤销或收回,提升编制资源配置有效性和针对性。

(六)创新开展数据督查。定期对实名制数据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机构规格、编制类别、领导类别、领导职数、领导职务层次、实有人员信息、实有领导配备、领导职务名称、工勤人员配备、变动人员上下编等情况逐一核对,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信息的分析研判,确属机构编制问题的要纳入相应问题台账。充分发挥数据库统计应用功能,采用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手段,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措施,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健全网络、电话、信访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受理机制。保持“12310”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开设举报专用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对首次接听、受理群众咨询或投诉的个人进行责任监督,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探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担任机构编制监督员的做法,接受各方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每季度对举报受理案件进行归档归类管理,研究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严明纪律,开创监督检查工作新秩序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保障作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树立监督检查就是治理效能的理念,把监督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加强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经常听取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有担当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监督检查岗位上来,提升监督检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对于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属于本级管理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自行查处;属于上级管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属于下级管理的,一般转、交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办理。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再转办或交办。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三)强化问题整改,切实发挥纠治作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规定,明确违纪违法事实和适用政策规定,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约谈、责令说明情况或者下达告诫书。对通过整改在职能配置上更加科学、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的正面典型,要予以肯定和支持;对久拖不决、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能按时限和标准整改到位的负面典型,要采取停办机构编制事项、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限期纠正。

(四)强化问责力度,切实发挥惩戒作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形,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强化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警示作用。定期对查处办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分类摘选,通过文件、会议、网络媒介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达到宣传政策法规、警示教育干部、增强预防意识、减少问题发生的目的,形成预防、惩治和警示相统一的监督工作机制。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