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四省是如何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

时间: 2002-03-30 00:00 来源: 机构编制工作动态(2001)第十四期

编者按:为了做好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接轨工作,借鉴兄弟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经验,依法规范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省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于8月份组织部分地、市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赴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四省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学习中了解到的上述四省在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对我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切实的指导意义。本期摘要刊登四省的主要做法,以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吉林、辽宁十分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去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两省都加强了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职能。吉林省各级设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并将其列为各级编办的直属行政机构。省登记管理局为处级建制,行政编制7名;市(地)登记管理局为科级建制,行政编制3-4名。辽宁省各级设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列为编办直属行政机构。省登记管理办公室为处级建制,行政编制8名。市(地)登记管理办公室为科级建制,行政编制4-5名。黑龙江、山东两省各级也都设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分别与事业处合署办公;山东省编办事业处另核定事业编制6名,用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东三省还十分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注重提高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吉林省在选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时,面向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取综合考试与试用相结合、工作实绩与录用相结合的办法,择优选用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辽宁省每年组织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学习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注重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素质;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理论研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新路子,研究解决登记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了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辽宁省实行了“一厅式”办公,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收费等程序、内容和标准张榜公布,接受事业单位和全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规范登记管理工作,强化对事业单位的执法监督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黑龙江、辽宁、山东三省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意见。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国家《条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释。辽宁省拟订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完善了对事业单位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加强了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力度。吉林、辽宁两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工作程序法定化,受理、审核、核准严格依照国家《条例》规定程序执行;工作内容标准化,事业单位填写法人登记申请表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文书的标准格式和表述;监督管理制度化,省级登记管理部门深入到市、县和事业单位,检查指导事业单位执行《条例》,落实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定年度检验是否合格,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了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制度,四省编办都根据中编办等15个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与省上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再次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山东省在开展登记管理业务中,还十分注重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在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同时,发给事业单位印章,并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号。

三、充分准备,精心组织,确保接轨工作平稳有序

在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黑龙江、辽宁两省及早着手准备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接轨工作。首先,分期对全省市、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系统学习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研究贯彻国家《条例》的办法和措施,全面总结本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以来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完善业务内容,规范工作程序,解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遇到具体问题。其次,结合本省实际,拟制与国家《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鉴于非法人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问题在国家《条例》中没有进行规范,在与国家接轨时,黑龙江、辽宁两省先后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创造条件,促使非法人事业单位向法人事业单位转化。第三,大力宣传,严密组织,分步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黑龙江、辽宁两省召开全省登记管理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开展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各级编办还组织专门力量,按系统、分部门重新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确保与国家接轨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