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7-01-13 16:21 来源: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

陕机关信用办发〔2017〕1号


各设区市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编办: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国事登发〔2016〕5号)和省编办印发的《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赋码问题

分支机构是指行政主体机关派生出来的分设机构,通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经授权履行行政管理或执法权。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职能部门派驻到某一区域,代表派出机关行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机构。

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行政编制的管委会、开发区、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具体的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责的行政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派驻机关),赋予统一代码并发放证书。对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税务所等,确有工作需要的,由其派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赋码发证。

二、关于其他类别机构赋码问题

1、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某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

2、挂靠机构是指挂靠某一行政部门,有单独的名称、职责任务和机构编制,也有独立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体系。

依据批准文件分别给予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

3、挂牌机构是指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

没有独立机构编制的挂牌机构应在主体机构名称后添加第二名称,不予赋码发证;有独立机构编制且独立实体运行的,可以单独赋码发证。

4、一套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是指一个机构实体,根据工作需要一个机构挂多块牌子,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内设机构,统一核定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相应的名称的机构。

一套机构多块牌子赋予应在主体机构名称后添加第二、三名称,不单独赋予其他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5、关于议事协调机构。非单独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予赋码发证。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为实体机构,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6、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不赋予社会信用代码。各级不得以机构规格高配或有独立业务经费或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等为依据赋予社会信用代码。

在内设机构加挂对外牌子,且以该牌子名义对外独立开展活动的,由其主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

7、关于政法机关队建制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各类总(支、大)队,其名称可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赋码发证。

三、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赋码范围问题

民主党派及其基层组织。县级以上民主党派机关,赋码主体为该党派委员会。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不予赋码发证。

群众团体机关是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学会、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贸促会、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社科联、台湾同胞联谊会、黄埔军校同学会。

四、关于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和参公事业单位赋码问题

原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构因机构改革撤并或改制为使用事业编制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或部门管理的事业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赋予事业机构社会信用代码。

使用事业编制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纳入党政机关赋码范围,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或事业机构赋码发证。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