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委编委出台《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要求、管理权限和程序、机构与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对促进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程序性,明确管理权限与程序。《办法》明确,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各部门党组(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实行审批制管理,在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特殊事项可以实行审批管理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办法》明确,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同时,对各部门党组(党委)动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作出程序性规定。
突出规范性,明确机构与编制管理。《办法》明确,市属事业单位名称应体现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名称相区别,市属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中心等,原则上不得称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司、集团、协会、学会等。对于职能弱化或者特定任务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应及时评估,合理调整。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办法》对编制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市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人员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等。事业单位的编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按规定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教育、卫生等领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依据中央和省上相关编制标准执行。
突出约束性,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办法》明确,市委编办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约束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各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事业单位按照办事公开要求和保密制度规定,公开有关机构编制信息,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