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编办、审计局:
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纪律是党和国家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陕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陕审发〔2016〕111号)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纪律意识,现就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建立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信息沟通工作机制
1、审计机关是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法定主体,依法按规定开展机构编制审计。机构编制部门是机构编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提供有关文件、政策咨询、法律法规等方面支持,保障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开展。
2、机构编制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联系的责任处(科)室和人员,互相沟通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审计中的重大问题或普遍性问题;在开展机构编制审计的各个环节,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中、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任务要求。
二、建立审前共商工作机制
1、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重要审计内容。
2、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可以安排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3、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会同审计机关提出工作安排建议。
4、审计项目规划确定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书抄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就机构编制审计重点内容进行协商明确。
5、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群众举报的机构编制问题线索,并配合开展审计人员机构编制政策知识培训。
三、建立审中协作工作机制
1、审计机关在开展机构编制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对象报告机构编制管理、职能职责履职情况和机构编制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机构编制文件资料、数据台账等。
2、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派员参加,或提供、或核实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等。
3、审计机关在核实、梳理机构编制问题线索时,遇到有关机构编制政策、标准、口径、解释等问题,应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政策适用、问题定性的建议。
4、审计中发现并核实的机构编制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认定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5、机构编制部门在专项督查和机构、人员编制核查时,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可以商请审计机关协助查证。
四、建立审后整改工作机制
1、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后,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抄送机构编制部门,必要时形成机构编制审计专项报告。
2、审计中发现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机构编制部门处理,并通报情况;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机构编制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事项,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问题要公开通报,并及时将核实和处理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职权,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可以采取联合下发整改通知或联合督导等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现任的主要领导问责,同时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原任职)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5、对于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不断改进管理,完善有关制度。
6、各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将本年度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协作配合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审计厅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