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将年度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1)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②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③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④资产损益情况;
⑤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⑥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⑦涉及诉讼情况;
⑧社会投诉情况;
⑨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⑩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流程:
1、下载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在“事业单位登录窗口”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其他应提交的(电子)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及附件(电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查看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信息,当审查通过后,在网上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委托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5、事业单位携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附件材料,到举办单位进行审查(含保密性审查)。举办单位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举办单位意见栏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6、向登记机关报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及附件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送转公示。不符合形式规定的予以退回。
四、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五、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以文件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七、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