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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7-07-14 12:47 来源: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

陕办发〔2015〕3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事业单位(即分类后的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和加强事业单位监管为重点,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体现各方利益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互相约束、科学运行;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是针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社会关注度较高、利益关联方较多的事业单位。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理事会决策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形式是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事业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的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审定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及奖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理事会人数较多的,也可单独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独立于理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执行权责。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落实执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和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建立完善治理规则

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治理规则是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的重要步骤和核心内容,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功能定位和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参照中央编办印发的《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研究拟订事业单位章程,明确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宗旨和业务范围、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理事、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和任期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理事会构成及理事的产生。理事会的构成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当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宗旨和公益属性,并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理事会人数为奇数,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政府部门和举办单位代表,事业单位代表,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各占三分之一。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理事长是理事会议的召集人,行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等职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设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

理事的产生,应根据理事来源采取不同的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实行理事一人一票制,不设权重差别;审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督保障机制。为确保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建设、有效运行,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届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绩效评估考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积极推进现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事业单位法人的自主权,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四、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必须准确把握,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试点单位的选择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规模较大、发展势头好、领导班子强、运行机制有基础、公益服务覆盖面广、群众密切关注,侧重于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并注意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政府相关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理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关系,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筹建理事会、委派理事(监事)参与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落实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政策引导释放正能量,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帮助事业单位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创造条件。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准确把握工作方针和定位,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指导,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