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关于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要求,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通知》,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进行登记。已办理了陕西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持年检合格证书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换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经过年检的事业单位,持证书和年检报告书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验,年检合格后,方可换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组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实行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从今年四月一日起,不再办理新的非法人登记。《通知》对陕西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作出了明确规定:陕西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废止,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废止。
《通知》强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编办和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业务培训,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衔接工作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