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陕政发〔2021〕19号  

时间: 2021-12-28 15:18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陕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事项,可以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与人民政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及时解决人员配备、设施保障等问题,确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省、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特此通告。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1.陕西省司法厅,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电话:02987294703。

2.西安市司法局,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电话:02986788323。

3.宝鸡市司法局,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17号,电话:09173263098。

4.咸阳市司法局,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54号,电话:02933572870。

5.铜川市司法局,地址:铜川市新区鸿基路3号,电话:09193185974。

6.渭南市司法局,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电话:09132109226。

7.延安市司法局,地址:延安市新区中环大道和北京路交叉口,电话:09118060996。

8.榆林市司法局,地址:榆林市开发区长兴路253号,电话:09123890533。

9.汉中市司法局,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65号,电话:09162626982。

10.安康市司法局,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75号,电话:09158169008。

11.商洛市司法局,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民主路1号,电话:09142312867。

12.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1号,电话:02987035975。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