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机构编制管理,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机构编制审计的任务
全面检查全省各级编制总量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控制情况,重点检查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增强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力。
二、机构编制审计的职责分工
各级审计机关是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法定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构编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提出问题定性和责任界定的建议、运用审计结果等。
三、机构编制审计的对象
(一)机构编制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1.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各级党政工作部门、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3.上述单位中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本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构编制纳入日常审计的对象
审计机关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和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工作中,要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作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审计监督,主要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四、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行为;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一)审计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各部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机构编制审计协调配合机制。
(二)审计机关在实施机构编制审计前,应当取得审计对象下列主要材料:有关会议记录、纪要,部门“三定”规定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有关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批复文件,机构编制台账,财政供养人员名册,干部任职文件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需要,可以商请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台账、机构编制实名制等数据资料;商请组织部门提供指定年份的领导干部配备任免文件任免审批等资料;商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指定年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名册等资料;商请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名册等资料。
机构编制部门要确定联络员,积极协同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服务。对机构编制情况复杂、反映问题较多的,经商审计机关同意,机构编制部门可派员参与审计。
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将“12310”举报平台、机构编制核查中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提供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举报事项和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机构编制问题应当进行查证核实。
(三)对审计查出的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处理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机构编制部门处理;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审计机关按程序移送的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典型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协力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机构编制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地区、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审计反映的机构编制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违纪违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五)各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将本年度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协作配合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主要困难,要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
中共陕西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