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6-06-29 17:33 来源: 省编办

近日,经陕西省委、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标志着陕西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

该《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以“陕西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编制实名使用审核为抓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 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实际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该《办法》共六章十六条,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对象、管理内容、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管理范围对象方面,实现了省级机关单位全覆盖。明确要求所有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直属事业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均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对象。

在管理内容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构、编制、职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及实有人员信息。

在管理职责方面,明确要求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编制在先、依法依规实名使用编制,确保空编空职数进人、配备干部。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名制系统及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编制人员信息的调整变更等工作。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安全审计及数据加密存储机制,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密码,定期更新本部门及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相对应的编制及实有人员信息变动等情况,并对其真实性与安全性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职能部门要以陕西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为基础,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实名制系统的运行管理、健全完善和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台账信息,审核各部门和各单位填报的内设机构编制配备使用及调整的数量,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申报的实有人员信息是否超出本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和单位实名制管理的执行及系统运行情况等。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人员并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和相应的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预算、核拨经费,人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手续等。             

在管理程序方面,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程序、时间节点和办理时限等。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及时更新相应内设机构编制,实时更新实名制系统相应人员的信息,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导入实名制系统。新增或减少人员、职务(职称)调整人员的信息变更,应在办完组织人事相关手续之后、办理工资和财政预算手续之前进行。本单位内部同职级岗位调整的人员信息变更,应在本单位研究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部门办理各类人员工资和经费预算及核拨、人社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须通过实名制系统确认实有人员及其职务(职称)等相关信息后(即机构编制部门已上编)进行,或由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实名制有关信息材料办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对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使用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行为的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名制系统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审计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有关编制和职数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对一编多用、多头申报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招录(聘用)、调动、工资审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导致超编超职数的;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漏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