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办)机构改革后续工作和县级部门“三定”规定制定中,镇安县按照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夯实责任,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执行政策,积极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改革方案。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以2012年底的编制数和实有人员为基数进行管控,党政群机关编制在现有基础上减少10%;严格核定内设机构,调整整合职能交叉、任务单一、工作量不饱合的内设机构,在核定的机构和编制限额内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从严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部门和镇(办)机构、职责、编制,合理定岗定员,杜绝了借机构改革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制调配人员的现象发生。
二是加大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力度。县级领导干部联系部门包抓消超工作,深入部门(单位)耐心细致地做好消超对象的思想工作,让消超对象充分理解和支持改革,全身心投入工作,没有因消超贻误工作,造成工作失误。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消超工作要求,分别采取清理兼职、调整岗位、规范任命、职务职级并行、提前离职退休等办法,切实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
三是严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改革中机构编制和人员岗位的调整,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相应的数据信息。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并通过实名制系统对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制信息进行动态监测。
四是加强跟踪督导。落实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跟踪督查督导责任,县级领导干部包抓部门和镇(办),做好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审计、档案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认真履职,联合开展督查督导,及时解决机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机构改革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机构改革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和失职渎职的问题,确保改革风清气正、有序推进、持续深化。